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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动合同:司法管辖陷阱与关键条款

面向首席法律官和法务总监的深度分析,聚焦跨境劳动合同中诉讼风险最高的条款——法律适用选择、竞业禁止条款在欧盟及普通法体系国家的可执行性、远程工作者的多重司法管辖风险以及合同终止框架。

Morvantine Legal Editorial Team

3 November 2025

国际劳动合同:司法管辖陷阱与关键条款

在所有商业文件中,国际劳动合同产生的诉讼风险首屈一指。与供货协议或许可协议不同,跨境劳动合同处于多重交汇地带:强制性公法劳动保护、私法法律适用选择原则、多层次数据监管、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以及日益凸显的核心问题——远程工作者的劳动关系究竟受哪一法律体系约束。对于同时就同一高管职位在三个国家谈判录用条件的人力资源总监,以及疫情期间及之后跨境员工队伍翻倍的首席法律官而言,其中的利害关系不言而喻。

本文审视国际劳动关系中诉讼频发率最高的合同条款,梳理欧盟强制性法律框架与普通法体系在限制性条款上的分歧,并探讨远程及混合办公工作者多司法管辖合同面临的日益严峻挑战。每一部分均有真实立法依据和已判决案例作为支撑,旨在为法务总监和人力资源负责人构建跨境雇佣安排的结构设计、审查和诉讼提供实务框架。


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适用选择: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

Rome I条例框架

在欧盟内部,个人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选择受第593/2008号条例(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即Rome I)第8条规制。第8(1)条允许双方当事人选择个人劳动合同的准据法,但该选择不得剥夺劳动者依据无选择时本应适用的法律所享有的强制性规定的保护。

在无法律选择的情形下,第8(2)条确立的默认准据法为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习惯性工作所在地国或工作发出地国的法律。这是核心规则。司法实践反复确认,法院对"习惯性工作地点"作宽泛的功能性解释。在Schlecker诉Melitta Josefa Boedeker案(案件编号C-64/12,欧盟法院,2013年)中,法院明确指出,即便劳动者在多个国家工作,法院仍须识别与劳动关系联系最为密切的国家——这一以事实为基础的分析常常使书面法律适用条款让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当地强制性法律。

实践中的含义如下:若某德国雇主以西班牙法律劳动合同聘用一名高管,而该员工的习惯性工作地点在慕尼黑,则西班牙法律仅在其提供比德国法律更强保护的情形下方才适用。雇主不能以西班牙法律剥夺该员工享有的德国强制性保护,例如《解雇保护法》(KSchG)规定的通知与不公正解雇制度、《企业宪法法》规定的职工委员会磋商权,以及《最低工资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工资。

第9条下的强制性规定

Rome I第9条在第8条之外,保留了法院地国法院——以及第三国法院——适用本国"强制性规定"的权利。劳动法是典型适用领域。法国法院一贯认定,《劳动法典》中有关裁员协商的条款、集体裁员保障计划(plan de sauvegarde de l'emploi,PSE)的相关要求,以及出具正式解雇通知书(lettre de licenciement)的义务,均属强制性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法国境内履行的劳动关系,无论合同如何约定准据法。

英国脱欧后,Rome I不再以原有形式适用。保留版本——作为英国保留欧盟法一部分的第593/2008号条例——在大多数情形下保留了第8条的实质内容,但英国法院在某些程序问题上已出现分歧。对于2020年12月31日后订立的涉及英国相关方的合同,从业者不应假设其自动与欧盟法院的解释保持一致。

比较概览:法律适用框架

司法管辖区适用依据劳动者保护底线主要强制性规定
欧盟(27个成员国)Rome I第8条习惯性工作地强制性规定法国PSE、德国KSchG、荷兰预防性解雇审查
英国保留的Rome I保留的强制性保护;脱欧后持续演变1996年《雇佣权利法》、1998年《国家最低工资法》
美国各州法律冲突规则无联邦框架;加州、纽约州法院常适用法院地法加州劳动法典§925(对加州雇员废除非加州法律适用)
瑞士国际私法第121条瑞士《债法典》强制性保护最低通知期第335c条OR、同工同酬第333条OR
新加坡允许法律适用选择月收入≤4500新元雇员适用《雇佣法》强制性规定《雇佣法》第四部分保护(休息日、加班、年假)

强制性劳动保护:合同不可排除的内容

欧盟法律体系

欧盟构建了一套密集的最低劳动保护标准网络,无论合同如何选择准据法均须适用。对跨国雇主而言,操作意义最为重大的包括:

第2003/88/EC号指令(工作时间指令): 平均每周最高工作48小时、每日及每周最低休息时间、四周带薪年假。这些底线标准在欧盟每一成员国均强制适用。虽然第22条允许个人选择退出48小时限制,但选择退出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作为雇佣条件,且可由劳动者撤回。欧盟法院在CCOO诉Deutsche Bank SAE案(案件编号C-55/18,2019年)中要求雇主建立客观、可靠、可查阅的系统以记录每名劳动者的日工作时间——这一裁决对使用弹性信任工作时间模式的国际雇主具有深远的合规影响。

第2019/1152/EU号指令(透明且可预期劳动条件指令): 雇员须于第一天起获得劳动条件书面说明,或就特定信息在规定期限内获取(核心条款为七天)。该指令取代1991年书面说明指令,扩大了所需信息范围。成员国落实力度不一;西班牙通过RDL 32/2021的转化引入了实时电子通知义务。

第2008/104/EC号指令(劳务派遣指令)及经第2018/957/EC号指令修订的第96/71/EC号指令(劳动者派遣指令): 修订后的劳动者派遣指令,将接收国"核心"劳动条件(包括薪酬、工时、安全卫生,以及自第13个月起几乎全部劳动条件)适用于被派往另一成员国的劳动者。雇主将国际调派安排结构化为"派遣"以规避当地劳动法的,在超过12+1个月门槛后,通常须全面遵守接收国法律。

普通法体系的强制性底线

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强制性保护的运作方式有所不同——并非全面性规范体系,而是特定法规规定的底线。主要例示:

  • 英国: 1996年《雇佣权利法》要求在两个月内提供书面雇佣条款说明。2010年《平等法》禁止基于九类受保护特征的歧视。不公正解雇权在持续雇佣满两年后产生。
  • 澳大利亚: 2009年《公平工作法》(联邦)规定的国家雇佣标准(NES)确立了11项最低权利,包括每周最高工时、弹性工作申请、育儿假及终止通知期。行业奖(Modern Awards)或企业协议(Enterprise Agreements)在此基础上叠加适用。
  • 美国: 联邦强制性保护相对有限(FLSA最低工资和加班费、FMLA、第七章、ADA、ADEA)。各州法律提供额外保护——加州是最大经济体中对劳动者保护最为有力的州,对有默示合同保护的雇员不适用随意解雇原则,且几乎完全禁止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条款的可执行性:欧盟与普通法体系的分野

这是产生最多跨境诉讼和最高昂意外损失的条款,令跨国雇主深受困扰。

欧盟做法:比例原则与竞业补偿金

在欧盟,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从业限制)被视为对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5条保障的基本劳动自由的限制,就跨境流动而言,亦受《欧盟运作条约》第45条保障。成员国通过本国劳动法规制其可执行性,差异显著。

德国(《商法典》第74条及以下): 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执行:(一)以书面形式订立;(二)期限不超过两年;(三)在限制期内,雇主每月支付不低于最后实际合同薪酬50%的竞业补偿金;(四)雇主具有合法的商业利益。上述任一条件缺失,条款均属无效——不仅不可执行,而且自始无效。联邦劳动法院在跨国劳动关系案件(以德国为习惯性工作地)中严格适用上述规则。

法国(《劳动法典》第L. 1237-1条及以下): 竞业禁止条款须在时间和地域范围上受到限制,针对特定业务,并附有经济补偿——通常为月税前工资的30%以上,但多个行业(商业、银行、IT)的行业集体协议规定了更高的下限,最高可达50%。最高法院已就缺少任一要素的竞业禁止条款宣告其无效:Soc. 10 juillet 2002, Bull. civ. V, n° 239。法国法院亦拒绝适用因外国法律而对在法国工作的雇员保护不足的竞业禁止条款。

荷兰(《民法典》第7:653条): 竞业禁止条款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对于固定期限合同,竞业禁止条款仅在雇主提供书面说明、阐明限制的"重大商业或服务利益"时方为有效。荷兰法院对地域和时间范围严格审查,当雇主无法证明因竞争活动遭受具体损害时,通常削减或撤销相关条款。

西班牙(《劳动者权利法》第21条): 技术人员的竞业禁止条款有效期最长两年,其他劳动者最长六个月,前提是雇主具有实际的工业或商业利益,并支付充分的经济补偿。法院已认定因不确定性而将补偿金额留给雇主自由裁量的条款无效。

普通法体系做法:合理性原则,而非补偿要求

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通行规则源自*Nordenfelt诉Maxim Nordenfelt Guns & Ammunition Co.*案([1894] AC 535,上议院):离职后限制性条款因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除非雇主能证明:(一)存在应受保护的合法利益(商业秘密、保密信息或客户关系);(二)限制未超过保护该利益所合理必要的范围;(三)不违反公共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澳大利亚或美国大多数州均无法定义务在限制期内支付补偿金。竞业禁止条款的对价通常就是最初的录用要约本身——这是与欧盟模式的根本性结构差异。

英国: 法院适用严格的合理性检验。在Prophet plc诉Huggett案([2014] EWCA Civ 1013)中,上诉法院确认,法院不会通过"蓝笔删除"(blue-penciling)将竞业禁止条款修改至合理限度;若条款超出必要范围,则整体无效。近年来,非竞争性禁止招揽条款(禁止招揽客户或员工而非直接竞争)的大量涌现,已被许多英国雇主接受为对纯竞业禁止条款不确定性的部分替代方案。

美国(加州的重大差异): 在几乎所有州,竞业禁止条款依据类似英国的合理性标准具有可执行性。加州是例外中的例外。《加州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6600条规定,"任何以任何方式限制任何人从事任何合法职业、贸易或业务的合同,在该限制范围内无效"。加州最高法院在Edwards诉Arthur Andersen LLP案(44 Cal.4th 937,2008年)中确认,第16600条禁止所有竞业禁止协议,但在出售商业(第16601条)、合伙解散(第16602条)或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第16602.5条)的狭窄法定例外情形下除外。2024年对第16600条的修订及新增的第16600.5条(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还宣布,哪怕部分在加州履行的竞业禁止协议均属无效,包括对签约时从未在加州工作但如今在加州远程工作的雇员的既有竞业禁止协议。向在加州工作且存在有效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发送居家工作通知的雇主,现须正式书面通知其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竞业禁止条款比较表

司法管辖区是否要求支付补偿金?常见最长期限地域范围审查司法削减权
德国是——≥最后工资的50%2年是——比例原则否——整体条款无效
法国是——≥30%(行业集体协议可提高)2年否——缺少要素则无效
荷兰无法定最低额无固定上限是——法院可限制范围
西班牙是——"充分"补偿2年(技术人员);6个月(其他)有限
英国合理——通常6至12个月仅允许部分分割
加州(美国)不适用——条款无效无效不适用无效
纽约(美国)合理——通常1至2年是——法院可重新表述
澳大利亚合理——通常6至12个月有限

保密义务与知识产权转让:为多司法管辖区可执行性而起草

保密义务

与竞业禁止条款不同,离职后保密义务在所有主要司法管辖区通常无需支付补偿金即可执行,前提是限于真正保密的信息,且不会因范围过宽实质上构成竞业禁止条款。

起草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保密信息"作出足够精确的界定。过于宽泛的定义——涵盖"与雇主业务相关的所有信息"——往往被法院撤销或作狭义解释。欧盟法院适用《商业秘密指令》(第2016/943/EU号指令),要求相关信息满足三个标准:须属于秘密(非普遍知晓或易于获取);因保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第2(1)条)。

《商业秘密指令》统一了欧盟各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最低标准,并就雇主知晓或本应知晓侵占行为之日起设立了三年诉讼时效。成员国可提供更强保护;2019年德国修订的《商业秘密法》(GeschGehG)及法国修订的《商法典》相关条款现为主要渊源。

英国方面,通过Coco诉A.N. Clark Engineers Ltd案([1969] RPC 41)及后续判例发展形成的违反保密侵权制度,以及《就业实践规范》(信息专员办公室)的法定框架,提供了并行保护。脱欧后,英国不再受《商业秘密指令》约束,但其普通法提供了功能等效的保护。

知识产权转让

知识产权转让条款须具有司法管辖区针对性。主要分歧如下:

  • 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11条及1977年《专利法》第39条): 员工在雇佣过程中创作的作品版权自动归属雇主。在正常履行职务过程中或与可合理预期产生发明的职责相关而完成的发明,依据1977年《专利法》第39条归属雇主。但雇主因员工发明获得"特殊收益"时,须向员工支付额外补偿(第40条),该权利不可由合同排除。
  • 德国(《雇员发明法》第4至16条): 雇主须在四个月内通过正式书面通知主张员工发明。逾期未主张则发明自由化。已主张的发明产生法定"合理报酬"(angemessene Vergütung)请求权,金额依据发明的经济价值、员工的贡献及职责范围确定。该报酬请求权在主张前不可预先放弃。
  • 美国: 依据17 U.S.C. § 101,员工在雇佣范围内准备的受雇作品(work made for hire)归属雇主。但加州《劳动法典》第2870条限制了雇主知识产权转让条款:不得要求员工转让完全利用员工个人时间、未使用雇主资源、且与雇主现有或合理预期业务无关而开发的发明。
  •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 113-9条): 员工在履行职业职责过程中创作的软件版权自动归属雇主。对于其他可保护作品,雇主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但须就特定行业的商业开发权利向员工单独支付报酬。

远程工作合同:实践中的多司法管辖风险

雇主记录模式与直接雇佣的比较

完全分布式团队的兴起在国际劳动法中制造了结构性张力:Rome I下的"习惯性工作地点"、税收协定中的"实际管理地点"概念,以及第883/2004号条例(欧盟)下的社会保险协调规则,都以工作实际执行地点为轴心——而非雇主总部所在地。

跨国雇主主要通过两种结构应对:

  1. 雇主记录模式(EOR): 由第三方本地实体正式雇用员工,承担员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薪资核算、税款代扣和法定劳动合规责任,再通过服务协议向最终雇主提供员工服务。Deel、Remote、Velocity Global等EOR平台迅速增多。主要法律风险在于共同雇主(co-employment)责任:若法院认定最终雇主对员工行使了足够的日常控制,则可能被认定为联合雇主,须直接承担员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雇佣义务。

  2. 直接雇佣并在当地登记注册: 雇主在员工所在国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或子公司。这将触发企业税务联结分析、常设机构风险及全面遵守当地劳动法的义务。对于单个远程员工而言,此举通常显失比例。

A1证书与社会保险协调

对于在欧盟工作的远程员工,第883/2004号条例(欧盟)框架下的A1证书决定哪一成员国社会保险制度适用。第883/2004条例第13条规定,通常在两个或多个成员国从事受雇活动的人员,若在居住成员国从事"相当部分"活动,则适用居住成员国法律。EESSI(社会保险信息电子交换)框架使跨境核查日益自动化。

疫情后,欧盟引入了《跨境远程工作框架协议》(自2023年7月生效),18个欧盟成员国及瑞士签署加入。该协议允许在居住成员国远程工作时间不超过49%的员工——较此前25%的门槛有所提高——通过多边A1证书继续参加雇主所在国社会保险。拥有大量跨境远程员工的雇主至少应每年对其A1证书存量进行审查。

税务常设机构风险

即使雇主使用EOR,若在另一司法管辖区工作的高级员工有权代表雇主签订合同,则在该司法管辖区可能产生企业所得税常设机构。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及BEPS行动七(在2017年更新中采纳)降低了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门槛,使习惯性从境外远程工作的高管成为重大企业税务风险因素。

国际财政协会2024年的一项研究发现,欧盟七个司法管辖区(包括法国、意大利和波兰)仅凭非居民雇主拥有远程工作高级雇员,即主张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常设机构税。雇主应要求从事跨境远程工作岗位的员工,在入职前在其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取得书面税务意见。


终止条款:跨境通知期、遣散费与不当解雇保护

通知期

各司法管辖区法定最低通知期差异悬殊,且与合同约定的通知期相互作用,若起草不当则存在诉讼风险。

司法管辖区法定最低通知期说明
德国(KSchG / BGB第622条)4周(基础);服务满2年后每年增加1个月(最长7个月)KSchG亦要求6个月后、员工人数逾10人时解雇具有社会正当性
法国(《劳动法典》L. 1234-1条)1至2个月(按类别及集体协议而异)50人以上企业30天内裁员10人以上须实施PSE
荷兰(《民法典》第7:672条)1个月(基础);每3年服务增加1个月,最长4个月大多数解雇须事先获得劳动局(UWV)许可
英国(1996年《雇佣权利法》第86条)每服务1年1周,最少1周最多12周服务满2年后另有法定裁员补偿金;合同有约定时PILON合法
西班牙(《劳动者权利法》第56条)每服务1年20天(不当解雇);2012年后合同最高12个月+每年33天FOGASA在破产时提供保障
美国随意解雇原则(联邦及大多数州);大规模裁员须依WARN法案提前60天通知(29 U.S.C. § 2101及以下)无联邦不当解雇保护;各州法律(蒙大拿州、北达科他州)及默示合同例外

带薪休假禁止竞业期(Garden Leave)

带薪待岗条款(Garden Leave)——在通知期内将员工置于带薪休假状态并阻止其开展实质性工作——是在竞业禁止条款不可执行或成本高昂的司法管辖区实现类似限制的常见机制。英国法院通常支持带薪待岗条款(William Hill Organisation Ltd诉Tucker案,[1999] ICR 291 CA),但若待岗期限相对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显失比例,则予以限制。

德国方面,通知期内的Freistellung(有偿免除劳动义务)须明确约定方为合法;法院认定,处于Freistellung状态的员工在通知期内仍持续积累权利,包括奖金权利,除非明确排除。联邦劳动法院2022年的判决(BAG 9 AZR 383/21)确认,在无具体书面协议的情况下,Freistellung期间已积累而未使用的假期不得因此消灭。

遣散费与和解协议

跨境和解协议带来额外风险。放弃劳动法主张的和解协议(德国的Abfindungsvereinbarung、法国的rupture conventionnelle、荷兰的vaststellingsovereenkomst)须遵守当地关于形式和内容的强制性规定。法国的rupture conventionnelle要求15个自然日的强制冷静期、由DREETS进行行政审批,以及每服务1年至少四分之一个月工资的最低赔偿金。未经上述程序达成的任何和解协议均无效。

英国方面,有效的和解协议要求员工须已接受合格顾问的独立法律建议,且该建议须在协议本身中得到确认(1996年《雇佣权利法》第203(3)条)。顾问须确认其已持有保险或赔偿保障。不符合上述要求,则协议对法律规定条款无效——这对习惯美式弃权书的国际雇主而言是一个陷阱。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要点

  1. 在拟写法律适用条款前,先确定员工的习惯性工作地点。 依据Rome I第8条,您选择的准据法将被员工习惯性工作地司法管辖区的强制性规定所取代。在为驻巴黎员工签订合同时选择英国法或纽约法之前,须先审查哪些法国《劳动法典》条款无论如何均将适用。法律适用条款对强制性底线以上事项仍具价值——但不能消除法国不当解雇规则、PSE磋商要求或竞业补偿金义务。

  2. 根据雇佣链中最严格的司法管辖区调整竞业禁止条款。 若员工可能在任何时候从加州工作,竞业禁止条款无效。若其从德国工作,则每月限制期须支付至少最后薪资50%的补偿金。应起草具有区域针对性的附件或独立的国家补充协议,而非依赖可能在最关键司法管辖区失效的单一全球性条款。

  3. 将A1证书管理纳入跨境远程新入职流程。 2023年《跨境远程工作框架协议》及第883/2004号条例(欧盟)第13条形成竞争性社会保险权利,若无有效A1证书,可能导致双重缴费。须将A1跟踪责任指派给人力资源运营部门,并设置基于日历的定期续期提醒——证书不会自动续期。

  4. 强化知识产权转让条款的多司法管辖区有效性。 "所有发明及作品均转让给雇主"的单一全球性条款,将被德国《雇员发明法》、加州《劳动法典》第2870条或英国1977年《专利法》第40条取代,上述法律均承认员工发明人的报酬权利。应使用司法管辖区专属附件,在承认当地发明人报酬权利的同时转让发明,并提供确定报酬的程序——这样既保护转让效力,又降低被撤销挑战的风险。

  5. 将合同终止视为逐一司法管辖区的项目,而非全球统一行动。 跨国雇主的裁员规划须考虑:法国PSE磋商(30天内裁员10人以上须签订集体协议)、荷兰UWV许可程序(可能耗时4至8周)、西班牙ERTE/ERE要求、德国《企业宪法法》第111条规定的利益平衡(Interessenausgleich)和职工委员会磋商,以及美国WARN法案的60天通知——这些均有各自不相统一的时间表。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国家员工的任何重组,须制定逐一司法管辖区的项目计划,并从一开始即在每个受影响的司法管辖区聘请当地法律顾问。


结语

国际劳动合同并非一份可跨司法管辖区标准化而不承担重大法律风险的文件。Rome I强制性规范框架、欧盟竞业补偿金制度与加州式全面禁止模式之间的分歧、远程工作者社会保险协调的多重义务,以及和解协议有效性的各司法管辖区特有形式要求,都要求法务总监和人力资源负责人将每一劳动关系视为承载特定法律地理的个案。那些在合同阶段即投入司法管辖区分析的企业——而非在诉讼中才发现强制性规定的存在——将能避免跨境劳动争议中代价最为高昂的一类:雇主选择的法律在所有方面均有效,唯独在唯一重要的那一点上无效。


法律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和教育目的发布,不构成法律意见,不形成律师-委托人关系。劳动法具有司法管辖区特定性,并受频繁的立法和司法变化影响。面临具体劳动法律问题的机构,应向在相关司法管辖区具有资质的独立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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