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转让定价:最常被稽查的5类跨境安排及其应对策略
面向资深从业人员的实务指南,聚焦2025至2026年在转让定价税务稽查中受到最严格审查的五类跨境安排、引发税务调整的独立交易原则适用错误、BEPS第二支柱的运营影响,以及如何构建经得起质疑的税务文档体系。
Morvantine Legal Editorial Team
15 December 2025
2026年转让定价:最常被稽查的5类跨境安排及其应对策略
转让定价历来是公司法、会计与国际税收政策交汇处技术要求最高的领域。然而,2025至2026年标志着执法力度的质的飞跃。经合组织(OECD)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项目自2013年开始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成果,现已在140余个税收管辖区完全转化为国内法。OECD/G20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税——于2021年12月编入OECD示范规则,并通过欧盟第2022/2523号指令付诸实施——引入了新的结构性约束:跨国企业集团不能再通过低税差额来吸收转让定价争议带来的损失,因为第二支柱的收入纳入规则(IIR)和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已在每个税收管辖区强制设定15%的有效税率下限。转让定价出错的风险代价从未如此之高。
对于跨国公司的首席财务官、税务总监或总法律顾问而言,这意味着五年前尚可控制稽查摩擦的关联企业安排,如今可能产生叠加风险敞口:高税收管辖区的初级调整、低税收管辖区拒绝的对应调整、针对低税管辖区虚增利润的第二支柱补足税,以及在多个国家同时计算的利息与罚款。本文梳理了2025至2026年在欧洲税务机关引发最多执法活动的五类安排,识别导致税务调整的独立交易原则适用错误,分析第二支柱的交互影响,并基于OECD三层文档架构——主文档/本地文档/国别报告——提供文档建设框架。
2026年稽查环境:为何此时与众不同
行政执法能力已追平立法雄心
BEPS实施的前十年,税务机关往往缺乏将立法雄心转化为稽查能力所需的专业资源。这一差距已基本弥合。欧盟转让定价联合论坛(JTPF)发布的2024年工作计划明确将跨境稽查协调列为优先事项。OECD关于BEPS的包容性框架目前拥有145个成员管辖区,为联合审计和同步税务检查(STE)提供便利,允许两个或多个税务机关同时借助共享数据审查同一笔交易。
在欧盟层面,第2011/16/EU号行政合作指令(DAC)——经DAC7(自2023年1月起适用于数字平台数据)及待定的DAC9(将在成员国间传输第二支柱GloBE信息申报)修订后——构建了税务机关前所未有的实时数据基础设施。依据BEPS第13项行动提交的国别报告——现已在所有主要税收管辖区强制实施——由所有相关国家的税务机关自动交换。柏林的税务检查员在美国跨国公司提交税务申报数月后,即可获取其全球利润分配情况。
第二支柱的约束
BEPS第二支柱——15%的全球最低税——在转让定价争议中引入了此前从未有过的动态机制。在旧有架构下,跨国企业可以容忍高税收管辖区(例如德国,法定税率30%)的转让定价调整,因为将相应利润转移至低税收管辖区(例如爱尔兰,税率12.5%)后,即便扣除罚款和利息仍可获得净税收节省。在第二支柱下,若爱尔兰已处于其15%的最低有效税率,向爱尔兰转移更多利润只会触发爱尔兰的第二支柱补足税——净节税优势消失殆尽。与此同时,德国的初级调整依然成立。
这意味着激进转让定价立场的预期价值已从结构上下降。尚未根据第二支柱有效税率重新校准关联企业定价的跨国集团,面临其转让定价风险模型(基于第二支柱前的经济逻辑)与当前监管环境之间的显著错位。
2025至2026年最常被稽查的五类跨境安排
一、集团内部融资:关联方贷款与现金池
集团内部融资一直稳居欧洲转让定价争议数量排行榜首位。OECD 2020年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已纳入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十章)厘清了关联方贷款、现金池、套期保值和金融担保定价方面长期存在的模糊性——但该指南并未减少争议,而是改变了争议的性质。
2025至2026年的核心稽查焦点涵盖三个方面。第一,税务机关质疑用于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之利率的信用评级。OECD指南(第10.67段及以下)要求对借款实体的信用评级进行独立评估——而非参照集团信用评级——除非能证明第三方贷款人在定价时会考量集团的隐性支持。德国、法国和荷兰的税务检查员已熟练掌握委托开展独立信用分析的方法,这类分析通常得出比集团自身分析更低的信用评级(因而对应更高利率)。
第二,现金池结构因未按独立交易原则分配参与收益而受到质疑。若现金池主池方保留池内贷款利率与借款利率之间的全部利差——而非将该利差分配给实际贡献现金的参与方——则将面临针对每个参与方可归属利差的税务调整。
第三,集团内部利息费用的可扣除性受到国内资本弱化规则(德国《所得税法》第4h条规定的"利息壁垒",将净利息扣除额限制在EBITDA的30%以内;英国《2017年税收(第2号)法案》规定的企业利息限制)、欧盟反税基侵蚀指令(ATAD I,第2016/1164号指令第4条,在所有成员国采用同一30%的EBITDA上限)以及BEPS第4项行动的挑战。
文档要求: 采用公认方法论(穆迪、标准普尔或基于折现现金流的等效方法)开展同期信用分析,通过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或信用违约互换利差对利率进行基准测试,并对任何现金池主方实体的功能性质进行清晰记录。
二、集团内部服务:管理费与共享服务中心
集团内部服务收费——管理费、共享服务中心(SSC)费用、IT服务费、人力资源及采购共享服务——是第二大被质疑类别。质疑通常以两种形式出现。
第一种是受益测试失败:付款方无法证明其从所收取的服务中实际获得了可识别的利益,或类似情况下的独立方本应愿意为此付费。OECD指南第七章第7.6至7.9段规定了受益测试框架,明确将股东活动(母公司主要以股东身份为自身利益开展的活动——监督子公司业绩、编制合并报表、实施集团内部治理要求)排除在可收费服务范围之外。
第二种质疑是分配基础滥用:服务提供方使用简单的收入或人头数分配基准,无法反映每个接受方对服务的实际消耗量。一家控股公司按员工人数将CFO时间平均分配给40家子公司,而不考虑向每家子公司实际提供的财务服务的复杂程度或工作量,将无法通过审查。
德国税务机关2024至2025年的执法行动专门针对控股公司服务费——当控股公司实际员工编制无法支撑其所称提供的服务量时尤为如此。联邦财政法院(Bundesfinanzgericht)在BFH I R 12/22(2024年)案中裁定,管理费必须有详细的活动记录为依据,而不能仅凭收入百分比分摊公式。
三、知识产权持有结构与特许权使用费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软件、专有技术、客户名单——仍然是转让定价领域价值最高的争议战场。OECD BEPS第8至10项行动成果(现已整合入OECD指南第一章和第六章)引入了DEMPE框架:知识产权的经济所有权由哪个实体对知识产权进行开发(Develop)、增值(Enhance)、维护(Maintain)、保护(Protect)和利用(Exploit)来决定,而非简单取决于哪个实体持有法律所有权。卢森堡或荷兰的知识产权持有实体未贡献任何DEMPE职能,仅持有每年创造5亿欧元特许权使用费的专利组合法律所有权,这是典型的BEPS结构。第8至10项行动实施后,此类结构缺乏任何可站得住脚的独立交易原则基础。
2025至2026年的关注焦点已转向三类残余知识产权结构:
第一,历史性知识产权转让——以BEPS前估值进行的集团内知识产权买卖,人为锁定了低估值,随着收入流逐渐成熟,这些估值如今受到质疑。税务机关越来越多地采用回溯性基于收益的估值方式(DCF模型),主张原始转让价格不足,德国、法国和英国在调整数量上居于领先地位。
第二,难以估值的无形资产(HTVI):OECD指南第6.186段及以下为转让时价值不确定的知识产权设立了特殊框架。HTVI规则允许税务机关使用实际结果——事后收入流——作为质疑事前估值的证据。这对2018至2022年间完成的、如今实际产生的收入远超原始预测的知识产权转让结构,产生了回溯风险。
第三,成本分摊协议(CCA):通过集团内部CCA资助研发的跨国集团,在买入付款(即加入CCA时新参与方获得现有知识产权参与份额所支付的购买价款)被低估时受到质疑。
四、业务重组
OECD指南第九章讨论业务重组的转让定价后果:将完全风险分销商转变为有限风险分销商("佣金代理人"模式)、集中采购职能、终止分销协议,以及将职能、风险和资产从高税管辖区转移出去。
独立交易原则要求:当业务重组将有价值的职能或风险从一个实体转移至另一个实体时,失去这些职能或风险的实体有权就转移获得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补偿——即使在集团内部交易中并未收到任何对价。德国和法国税务机关在这一领域尤为活跃,运用假设独立企业测试来确定独立第三方同意重组所要求的合理补偿。
BEPS后的执法具体聚焦于重组是否形成了经济意义上的重大风险真实转移,依据OECD指南第一章第1.56至1.106段中的六步风险分析框架进行评估。若合同约定将风险分配给低税收实体,而该实体缺乏承担风险的财务能力,或缺乏对风险实施控制的能力,则该约定将不被认可:风险将被重新分配至实际上控制和资助该风险的实体。
五、佣金代理人结构与有限风险分销商安排
佣金代理人结构——本地运营实体作为销售代理或有限风险分销商,为位于低税管辖区的主体实体服务——自OECD 2017年修订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注释(常设机构定义)的BEPS成果以来,持续受到冲击。BEPS第7项行动的修订降低了认定从属代理型常设机构(PE)的门槛,这意味着许多此前在当地市场管辖区不产生应税PE的佣金代理人结构,如今已形成PE及相应的利润归属义务。
与此同时,本地实体的独立交易原则报酬——历史上以成本加成法或净利润率法相对于"常规"分销商基准确定——在本地实体实际上履行超越常规分销商职能范围的职能或承担相应风险时受到质疑。一个维护着庞大客户群、雇用高级商务人员、管理信用风险、持有可观库存水平的本地实体,将无法以有据可依的方式被认定为领取2至3%常规营业利润率的有限风险实体。
独立交易原则:产生税务调整的七类最常见错误
转让定价调整很少因为企业完全未做分析而产生。产生的原因通常是分析中包含以下一项或多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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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方法选择错误: 将交易净利润法(TNMM)应用于应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或利润分割法的交易——例如,将TNMM用于独特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交易,而利润分割法才能更好地反映联合创造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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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对象不恰当: 使用泛欧洲可比数据库(Bureau van Dijk Orbis、Amadeus)而未对地理位置、规模和职能差异进行充分的可比性调整。仅使用标准财务比率进行单一数字Orbis搜索,在稽查中通常被直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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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风险重新分配: 按照法律协议中的风险分配对交易进行定价,却未核实合同风险分配是否与各方实际行为相一致。在BEPS对齐分析框架下,法律合同是起点——实际行为才是决定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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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交易双方进行测试: 仅对被测试方进行基准测试,而不考虑未被测试方的回报是否同样与独立交易原则范围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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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时的基准数据: 转让定价研究通常在签订安排时编制,此后并未更新。OECD指南第3.75段指出,对于涉及重大金额的安排,基准数据至少应每年审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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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协同效益调整: 当某实体受益于集团协同效益(批量采购折扣、综合信用评级、共享分销基础设施)时,所获得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益必须进行分配——不能因未单独收取任何费用而假设其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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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时间节点违规: 绝大多数与OECD接轨的转让定价制度要求提供同期文档——须在税务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准备或定稿,而非在稽查过程中事后补制。事后补制文档在处罚程序中是重要的加重情节。
BEPS第二支柱:对转让定价安排的结构性影响
第二支柱与转让定价争议的相互作用
第二支柱——通过欧盟理事会2022年12月14日第2022/2523号指令在欧盟层面实施,所有欧盟成员国已于2023年12月前完成国内法转化——要求在跨国企业集团有经营活动且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每个管辖区,强制适用15%的最低有效税率(ETR)。与转让定价的交互作用体现在两个层面。
规划层面: 旨在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管辖区(ETR低于15%)的转让定价安排,如今产生的净收益已递减乃至为零。许多管辖区的QDMTT将"截获"分配给低税实体的额外利润,消除税收优势,同时转让定价结构——及其稽查风险——依然存在。
争议层面: 当高税管辖区进行初级转让定价调整(增加该辖区应税所得)时,对应的利润最初申报在低税管辖区。调整后,该管辖区的ETR可能低于15%——触发第二支柱补足税。跨国企业同时面临转让定价初级调整和低税管辖区的第二支柱敞口——两者均源于同一定价错误。
GloBE信息申报(GIR)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5个月内提交(第二支柱适用第一年为18个月),其本身将成为转让定价稽查的数据来源:税务机关可将GIR中按辖区披露的ETR与国别报告中的利润分配数据进行交叉比对,以识别值得进一步审查的错位情况。
三层文档架构
主文档、本地文档与国别报告
BEPS第13项行动——通过欧盟DAC修订和所有主要管辖区国内法实施——要求建立三层文档框架:
主文档(OECD指南第五章附件一):跨国企业集团全球业务、组织架构、价值链、重大关联交易及全球转让定价政策的宏观概览。集中编制,对所有相关税务机关开放。
本地文档(OECD指南第五章附件二):针对特定实体的文档,涵盖本地纳税人重大受控交易,包括:被测试交易的财务信息、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所选取的可比对象以及基准分析。本地文档须证明具体的受控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国别报告(OECD指南第五章附件三,《转让定价指南》第五章):由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公司实体(UPE)提交;依据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在税务机关之间自动交换。按辖区分列收入、利润、已缴及应计所得税、雇员人数和有形资产。
| 文档 | 编制方 | 提交门槛 | 接收方 | 用途 |
|---|---|---|---|---|
| 主文档 | UPE或指定方 | 收入≥7.5亿欧元(欧盟);各地不同 | 税务机关(应要求提供) | 全球业务概览及转让定价政策 |
| 本地文档 | 本地实体 | 本地交易重要性门槛 | 本地税务机关 | 特定交易的独立交易原则分析 |
| 国别报告 | 母国UPE | 合并收入≥7.5亿欧元 | 所有有经营活动的管辖区(自动交换) | 利润/税收/人员分配高层次指标 |
| GloBE信息申报 | UPE或指定申报实体 | 第二支柱适用集团(收入≥7.5亿欧元) | 所有实施IIR/UTPR的管辖区 | 按辖区的第二支柱有效税率 |
税务总监的实务文档要务是将主文档视为战略性文件,而非合规打勾工具。税务检查员借助主文档识别全球转让定价政策表述与本地文档分析之间的差距——这些不一致之处随后被用于质疑本地文档的方法论。若主文档描述集团层面对知识产权开发采用利润分割政策,而相关本地文档对同类实体却采用TNMM,则立即触发稽查警示信号。
预约定价安排:推进双边APA计划的充分理由
预约定价安排(APA)是一项由一个或多个纳税人与一个或多个税务机关签订的协议,在特定期限内预先确定针对特定受控交易的适当转让定价标准。
单边APA——与单一税务机关签订——提供一个辖区内的确定性,但无法阻止对方辖区的调整,由此产生双重征税风险。OECD强烈建议将双边APA(BAPA)作为实现跨境确定性的适当工具。
2025至2026年推进双边APA的理由充分,原因有三:
第一,相互协商程序(MAP)——双边税收协定下的争议解决机制(OECD示范协定第25条)——随着稽查量增加,正变得越来越慢、越来越耗费资源。OECD成员国MAP案件的平均处理时间从2018年的26个月上升至2023年的34个月(根据OECD MAP统计数据)。主动推进BAPA可降低进入MAP的概率。
第二,第二支柱为APA带来了新的复杂性:在第二支柱生效前签订的APA可能产生与第二支柱ETR计算相冲突的结果。许多集团正在重新谈判或寻求APA审查以确保一致性。
第三,欧盟第2017/1852号税务争议解决机制指令——为欧盟内MAP案件设置了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时限——对欧盟内部争议产生了相对可预期的解决结果。然而,其仲裁条款仅涵盖欧盟内部争议;欧盟与非欧盟国家之间的争议仍受双边协定MAP约束,不保证强制仲裁。
公司法律顾问与税务总监的实务要点
一、立即依据OECD第十章审查集团内部融资安排。 2020年金融交易指南已实施足够长时间,税务机关将其视为具有约束力的标准。任何在2020年前为关联贷款定价的集团,或使用2020年前的信用分析来支持利息扣除的集团,应委托开展最新的独立信用分析,并依据当前CUP数据(彭博终端、路透LIBOR替代产品、信用违约互换利差)重新对利率进行基准测试。主动重新定价的成本仅是初级调整费用的一小部分。
二、按辖区绘制第二支柱ETR图,并与转让定价风险登记册进行关联分析。 任何当前ETR在12%至17%之间的管辖区均为高优先级风险区:转让定价向下调整可能将ETR推低至15%以下(触发第二支柱补足税);向上调整则产生无救济双重征税。税务总监需要在稽查季之前——而非稽查进行中——建立一个整合转让定价调整情景与第二支柱敞口的辖区级模型。
三、对2018年前设立的所有知识产权持有结构开展DEMPE分析。 在2025至2026年执法环境中,基于法律所有权而非DEMPE职能的BEPS前知识产权结构面临极高风险。对于每个知识产权持有实体,应记录:哪些员工、在哪个地点、承担了研发、营销和产品开发工作;这些工作如何获得资助;以及哪个实体对知识产权利用决策行使了控制权。若知识产权持有实体未履行任何DEMPE职能,在进行妥善的独立交易原则补偿的前提下启动重组,优于坐待不受控的稽查。
四、将主文档叙述与每份本地文档的基准分析保持同步。 主文档对全球转让定价政策的描述与本地文档的具体交易分析之间的不一致,是最常见的稽查触发因素。在申报季前,责成中央转让定价团队或外部顾问对同类受控交易的所有本地文档进行一致性审查。如果主文档称"集团对综合知识产权开发交易采用利润分割法",则涉及该类交易的每份本地文档均须采用利润分割法——或者解释为何对特定交易适用不同方法更为恰当。
五、考虑就三项最大的受控交易签订双边APA。 对于代表最高年度关联交易量的交易类别——通常是集团内部融资、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或分销利润率——双边APA提供的确定性是任何稽查都无法复制的。APA申请程序耗费大量资源(复杂BAPA通常需要18至36个月),但可获得3至5年的具有约束力的确定性(可续期)。鉴于当前的稽查强度和第二支柱的交互风险,BAPA的风险调整后成本明显低于就同一交易未解决争议的预期价值。
结语
2026年的转让定价执法已不再是税务部门悄然管理的技术性税务风险。它是董事会层面的财务风险,叠加第二支柱的放大效应、自动数据共享基础设施以及日益协同的跨境稽查计划。本文分析的五类安排——集团内部融资、管理服务费、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业务重组以及佣金代理人安排——占据了欧洲绝大部分转让定价调整的来源。这五类安排均属于自2017年以来法律环境发生重大演变的领域,BEPS前的文档和结构面临不对称的稽查风险敞口。
总法律顾问在这一环境中的职责,不仅仅是审查转让定价文档是否满足形式合规要求。其核心在于:确保关联交易的法律安排准确反映本地文档所记录的经济实质;确保争议解决基础设施(MAP、APA)被主动而非被动地纳入考量;并确保董事会理解在第二支柱时代下初级调整所带来的叠加风险敞口。独立交易原则不再仅仅是技术性定价标准——它已成为公司治理层面的期望与要求。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税法和OECD指南持续演变。读者在依据本材料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咨询相关管辖区具有资质的税务顾问。所引用的OECD《转让定价指南》为2022年合订版。第二支柱立法反映截至2026年第一季度各国立法的转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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